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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西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03 08:25:32点击:

  天博综合赵某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由装修公司对赵某的房屋进行装修,后由于双方发生争议,赵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视频中称装修公司为“骗子公司”“欺骗消费者”“装修避坑”。

  该事件经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处置,由装修公司退还赵某1万余元。但是装修公司认为赵某在视频中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公司形象和名誉,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抖音平台上向装修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认为其在抖音上发布的视频完全基于客观事实,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对方,在网络上曝光该公司在提供装饰装修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是对该公司诚信经营行使监督权,并无诋毁其名誉之意,至于其社会评价降低系公司自身经营问题所致,赵某的行为无主观过错和损害结果,故不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院认为,赵某与装修公司因装修事宜发生争议,赵某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正当的手段进行维权,而非采取在网络平台擅自发布损害他人名誉的手段,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装修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通过法官释法说理、耐心调解,赵某认识到自己发布抖音视频不仅仅是泄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愿意在抖音平台连续三十日刊登致歉声明,装修公司也表示自愿撤回对赵某的起诉。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抖音”并不能为所欲为,如果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治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一言一行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发表言论更应该谨言慎行,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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